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

87年09月01日  訂定

101年12月21日 第一次修訂;102年02月23日 第二次修訂;108年09月19日 第三次修訂;111年11月17日 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依民法財團法人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 本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成立。

第 三 條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四 條 本基金會地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1號11樓。

         電話:(02)25312320、傳真:(02)25312771。

第 五 條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由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雙連教會及社會愛心人士等捐助之。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

第 六 條 本基金會以關懷視障同胞身、心、靈之健全成長,並舉辦慈善及輔導等公益事業及活動為宗旨。

第 七 條 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並得視需要以附設附屬作業組織(附設機構)方式辦理,且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事項:

  • 關懷與慰問生活貧疾之視障者。
  • 舉辦視障同胞聯誼、親子郊遊等活動。
  • 辦理視障者生活用品等之代購及協助醫療就診服務。
  • 協助視障者幼兒照顧、子弟就學及居家課業輔導。
  • 辦理視障者及其子弟績優獎助學金及貸學金。
  • 辦理視障同胞點字書籍、刊物及有聲圖書之製作,並索取網路上之各種相關資訊等。
  • 協助視障者各項身心障礙福利之申請與辦理。
  • 邀請視障同胞具有音樂專長之個人或團體以音樂陶冶人生,重建心靈並參與傳揚耶穌基督福音引人歸主及社會教化等活動。
  • 辦理視障者就職輔導(如電腦、按摩、理療、語言…)與訓練。
  • 視障者職能關懷與追蹤,輔導視障者依其性向、能力獲得妥適之生活與就業安置。
  • 提供視障按摩服務。
  •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或受邀請參與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等有意義之活動。
  • 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宣導、訓練研習、調查研究。
  • 接受視障者或視障者家屬委託,擔任信託監察人。
  • 其他本基金會認為符合設立宗旨所舉辦與視障有關之公益事業。

第三章  組織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董事會為本基金會最高決策單位。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改組下屆董事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 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第 九 條 董事會由全體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基金會,對內綜理一切事務為董事會主席。並推選三人為常務董事、一人為會計董事,協助董事長綜理會務。

第 十 條 董事長及董事任期每屆4年,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不在此限,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職權如左:

  • 人事聘任與解任。
  • 各種關懷事工之策劃與審查。
  • 經費籌劃、分配及運用。
  • 預算及決算之審議核定。
  • 基金與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財務之稽核監督。
  • 其他有關本基金會重大事項之審議核定。

第十二條 董事皆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工作人員若干人,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得並酌支薪津或車馬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社會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方為有效。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社會局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社會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創設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贈之款項,財產之管理使用,受社會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動用本金。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社會局備查。本基金會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社會局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併函報社會局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

        務狀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應業務需要,得置顧問若干人,就學者、專家遴聘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7年3月1日,第一次修訂於101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訂於102年02月23日,第三次修訂於108年09月19日,第四次修訂於111年03月17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七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本基金會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