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

109年11月12日 本會於第八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年11月25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通過:北市社團字第1093190165號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規定,以關懷視障同胞身、心、靈之健全成長,並舉辦慈善及輔導等公益事業及活動為宗旨。

二、遵守法令
本會遵守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本會及其他有關法令之義務,以落實誠信經營。

三、堅守利益迴避
本會董事長、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本會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第一項所述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前項所稱利益,指第一項所述人員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四、財務透明
本會應就收入、支出、會計、人事、資產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重要事項,訂定透明之作業程序;本會所屬人員應依作業程序辦理。

五、資訊公開
本會應主動公開下列事項,並定期更新,但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不公開者,不予公開: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    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六、自主管理
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其提供服務之廠商、業務合作夥伴或其他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與本會交易時不誠信行為紀錄,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會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本會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不當利益,或有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防範活動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會及本會董事長、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本會所屬人員,於勞務服務之提供或採購過程,應遵循法令規定,確保勞務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八、附則
本規範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